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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姜云芝与王兴、徐州市巴比快餐配送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芝,王兴,徐州市巴比快餐配送中心,赵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字66号申请执行人姜云芝,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兴,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徐州市巴比快餐配送中心,住所地徐州市凤台路**#。负责人赵庆海,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赵庆海,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姜云芝与王兴、徐州市巴比快餐配送中心、赵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元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941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3、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申请人不要求对房产进行查封。4、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5、与申请人谈话,向其了解诉讼时保全情况,其表示已在泉山区法院保全相关债权,泉山法院正在执行,申请人同意等待泉山法院执行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愿意等待泉山法院执行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