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庆云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保圣那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219号原告赵庆云,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岩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叶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保圣那集团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5番1号。法定代表人南部靖之,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庆云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43157号关于第5054343号“保圣那”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庆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赵庆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赵庆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喻 珊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艾红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洁书 记 员 侯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