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红星、魏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红星,魏超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39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文。系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刘红星,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超超,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红星、魏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