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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章文鹏与陈彩红、黄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鹏,陈彩红,黄阳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855号原告章文鹏,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池昌斌、俞泉峰,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红,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阳义,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鹏与被告陈彩红、黄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文鹏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文鹏在诉讼中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文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章文鹏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