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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5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志勇,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住本市芳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重庆南路XXX号镜彩眼镜店内,以挑选眼镜为名,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置在店堂沙发上的菲拉格慕牌斜挎包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74元),内有皮夹一只、人民币870元、香烟一盒等物品。陈得手后逃逸,所窃赃款化用殆尽。本案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4月7日在本市浦东新区莲园路XXX号棋牌室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念其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卜熙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