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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美丽与被执行人蔡共和、吴美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美丽,蔡共和,吴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曾美丽,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蔡共和,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美德,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曾美丽与被执行人蔡共和、吴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9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曾美丽同意本案欠款由被执行人蔡共和、吴美德分期支付,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