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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02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献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生长子王家,××××年××月××日生次子王骏。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接触少,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不尽丈夫的责任,对原告及两个儿子不管不问,原告曾于2015年7月份诉至成安法院,法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仍互不来往,已无和好可能,特具状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家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王骏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5)成民初字11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结婚证一份;3、王家户口登记卡;4、王骏出生证明一份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5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三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家,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骏,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四月二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分居至今。本院曾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应视为原、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采信。(三)关于子女抚养,婚生长子王家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次子王骏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长子王家由被告王某自行抚养,婚生次子王骏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刚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