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高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高青山,贾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11民初211号原告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永基地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迎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青,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高青山,主任。被告高青山,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增伟,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地产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庄村委会)、高青山、贾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基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青,作为高庄村委会代表人的被告高青山,被告贾增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基地产公司诉称,2014年1月28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庄村委会、高青山辩称,借款属实,我们也愿意偿还,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被告贾增伟辩称,借款属实,但我们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新年将至,因高庄村各项开支紧张,没有什么经济收入,通过北渡镇政府有关领导协调,时任高庄村主任的贾增伟、村支部书记的高青山代表高专村委会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永基地产公司人民币现金7万元,落款为高庄村村委会。被告高青山、贾增伟也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庭审中,被告表示,该借款已下到村里账上了,全部用于给村里贫困户发补助了。因为当时快过年了,章在北渡镇街道办事处宝盖,需要到镇里盖章换条,但是时间不允许。过完年逢村里换届选举,另外通过镇里协调,原告也有开发高庄村的意向,但是现在形势不好,也就搁置了。以上事实有原告永基地产公司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能够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出示的交借条,尽管被告高庄村委会未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但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该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高青山、贾增伟在借条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永基地产公司清偿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青山、贾增伟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高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