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玉彬与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5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玉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加金。委托代理人:廖璞、林德娟,均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彬,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李钢,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已迁往海珠区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讼房屋是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81号荔鸿商贸大楼8层03号房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