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519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