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俞渊斌与王加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渊斌,王加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张庆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045号原告:俞渊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东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加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19楼。负责人:樊明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幢。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兰,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被告:张庆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地址:泰安市迎春路南段。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渊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渊斌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一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