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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2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荆涛、毕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涛,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229-11号申请执行人荆涛,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毕伟,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毕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荆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伟在农商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