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15号罪犯李平,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监狱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长 梁建扬审判长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