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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高磊、杨兰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高磊,杨兰芹,林国峰,许玉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5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84号。负责人翟继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庆东,该行职工。被告高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兰芹,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高磊之妻。被告林国峰,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玉波,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诉被告高磊、杨兰芹、林国峰、许玉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结清贷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沙元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