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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刑更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建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711号罪犯王建新。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建新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12)菏少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王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王建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