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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蒲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统苟、韩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唐统苟,韩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荣伟,行长。驻所地:蒲城县解放路北段被执行人唐统苟,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贾王庄村*组。被执行人韩冬梅,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贾王庄村*组。蒲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统苟、韩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应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164022.93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执行费2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统苟、韩冬梅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人蒲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该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