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科诉被告姚春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科,姚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225号原告:马建科,男,1967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郑志科,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姚春林,女,1969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科诉被告姚春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春林外出打工无下落,无法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 艳人民陪审员 王鹏英人民陪审员 张满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