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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科诉被告姚春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科,姚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225号原告:马建科,男,1967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郑志科,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姚春林,女,1969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科诉被告姚春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春林外出打工无下落,无法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 艳人民陪审员  王鹏英人民陪审员  张满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