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元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元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96号原告:四川元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元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元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