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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世兰与余兵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88号申请人:张世兰,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余兵华,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金锋,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张世兰与被申请人余兵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张世兰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余兵华未按时参加调解,张世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世兰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世兰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