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四妮、陈建烽等与陈法安、陈喜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四妮,陈建烽,苗雪苹,XXX,陈法安,陈喜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四妮,女,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烽,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雪苹,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法安,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林,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四妮、陈建烽、苗雪苹、XXX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烽及其和上诉人陈四妮、苗雪苹、XXX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华,被上诉人陈法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新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喜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当事人双方因家务事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进行了分家并达成了协议,双方对住房、其他财产、医护、赡养、继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没有对承包地进行处理。当事人所在的村委1995年11月1日发包给其家庭8.5亩承包地,被上诉人陈法安系户主,分地时该家庭成员共几口人以及所分承包地的主体不清。陈法安可以将其承包地转包给他人,但是否可以将他人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应对上述事实查清后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