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树德与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德,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何树德,男,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6311。被执行人丁炳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43X。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法定代表人刘耀星。原告何树德与被告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告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炳林的相关房产、存款进行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何树德在分配中受偿7300元。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交发公司名下的有关车辆、运输公司的办公用品等财产进行评估,现正对部分车辆采取拍卖措施。对于交发公司白坭客运站客运大楼、三层商住楼等地上建筑物,相关案外人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正在诉讼处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中止对上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权利的处置。鉴于此,本院决定以(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809号案继续对交发公司的车辆进行处置,其他相关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另案正在对被执行人交发公司的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丁炳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执行情况,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