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红古花庄青土坡把奉禄砂石销售部与日哲努布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红古花庄青土坡把奉禄砂石销售部,日哲努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财保8号申请人红古花庄青土坡把奉禄砂石销售部。经营者把祖峰。被申请人日哲努布。申请人红古花庄青土坡把奉禄砂石销售部因与被申请人日哲努布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哲努布在红古区公路局的未结工程款89227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红古花庄青土坡把奉禄砂石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日哲努布在红古区公路局的未结工程款892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福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