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180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孔祥迁,一般代理。被告熊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