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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治顺与张彦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顺,张彦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91号之一原告:王治顺,男,汉族,1945年3月6日生,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彦君,男,汉族,44岁,平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治顺诉被告张彦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2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彦君的鲁NR69**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鲁NR69**号三轮汽车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彦君的鲁NR69**号三轮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车辆鲁NGW8**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O-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