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黄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黄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震,男,1965年2月25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黄震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黄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震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