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龙、高至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建龙,高至星,高祥华,杨大宪,刘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073-1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06677-3。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建龙,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兴隆街居委会26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310086015。被执行人:高至星,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兴隆街居委会2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03220050。被执行人:高祥华,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兴隆街居委会63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206270013。被执行人:杨大宪,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后杨楼村4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002280019。被执行人:刘晓,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建龙、高至星、高祥华、杨大宪、刘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高建龙、高至星、高祥华、杨大宪、刘晓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建龙、高至星、高祥华、杨大宪、刘晓的银行存款3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