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扬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达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扬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达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592号原告深圳市扬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楼一工六路18号第二栋4楼B区。法定代表人陈亚林。委托代理人盘文礼,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易达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航城工业区展丰工业园B2栋西座二楼。法定代表人董敬华。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扬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达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1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银海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