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公司供应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中路7号雅竹营业楼416号。法定代表人张敬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艳萍,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公司业务主管上诉人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因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吴玉喜,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艳萍、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7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铁粉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供货时间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27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出售2000吨铁粉,每吨630元,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126万元打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款到合同生效。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126万元货款打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只向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供应了1418.4吨铁粉,价值893592元。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已经根本违约,经双方对账,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余款366408元并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退还为止。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不是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货款,而是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将其剩余的581.6吨铁粉运走。双方签订的《铁粉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运输方式为汽运,甲方保证乙方在甲方矿区的运输道路通畅;车辆派遣和运费全部由乙方负责。”双方合同签订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就积极生产,保证铁粉供应。自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24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合计拉走铁粉12车,共1418.4吨,其余尚差的581.6吨铁粉不知道为什么,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一直不来拉货。虽经多次催促,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置之不理。在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却不来拉货了,而且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铁粉市场价格下滑了,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不挣钱了。二、双方合同没有解除,不存在退还货款。双方没有约定延迟供货或不来拉货的违约责任,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怠于履行拉货,说明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完毕,双方只存在供应货物问题,而不存在退还货款问题。三、关于对账单问题。对账单的目的是为了对账,而不是欠款单,不能依次要求退还货款。综上所述,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应该拉走剩余铁粉,而不是退还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签订《铁粉购销合同》,其中约定:铁粉数量2000吨,单价630元/吨,总金额126万元;供货时间为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27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126万元打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账户,款到账户后合同生效。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将126万元货款打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并分别于2014年1月9日至20日从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共提货1418.4吨。2015年4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在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处还余货款366408元。此后,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要求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拉走剩余铁粉581.6吨。至此,双方发生纠纷,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铁粉购销合同》,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退还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66408元,并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退还为止。一审法院认为,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铁粉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后,合同即生效;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应依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全部铁粉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合同期内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未提货、还是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未供货;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各自的观点。合同中,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额付款义务,那么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供货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因此,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剩余货款予以退还。对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诉求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铁粉款366408元。案件受理费3398元,由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一直不来拉货。虽经多次催促置之不理。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不来拉货究其原因,是因为铁粉市场价格下滑买卖不挣钱。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张家口市宣化区千峰林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将126万元货款,转入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账户,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供应铁粉。宣化区恒硕运输队出证证实,“2014年1月9日该运输车队派车11辆,前往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拉铁粉,9车空驶回宣化”。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剩余货款予以退还。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上诉人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96元,由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牛 洁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