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执字第009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思华、李立凤等与朱晓龙、吴烨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思华,李立凤,胡超,胡云,朱晓龙,吴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肥西执字第00968-1号申请执行人:胡思华,男,1945年5月4日出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李立凤,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超,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云,女,1992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晓龙,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吴烨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凤等与被执行人朱晓龙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