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3474号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36号总工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智,该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负责人石建,该校校长。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和2013年,被告委托原告编制工程标底和工程审计,总计费用为16500元。2013年6月26日,原告将16500元发票和清单交给时任中心校校长朱旭,朱校长当时安排会计支付10000元,余款计划下月付清。不久,朱校长调出。因余款久拖不付,公司多次派员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标底编制费和工程审计费6500元。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3年,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的2个工程项目编制标底,为7个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双方约定费用共计16500元。2013年6月26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6500元的发票一张。2013年8月,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支付10000元,尚欠65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费用清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给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工程项目编制标底、工程审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约提供服务后,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支付剩余服务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闻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标底编制费和工程审计费共计6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中心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