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天青与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青,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199号原告周天青,居民。委托代理人华建国,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陆建锋,该局局长。第三人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BODOTHOMASBOELZLE(德资老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天青诉被告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天青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天青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天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天青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