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升达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升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73号罪犯刘升达,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升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升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升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4个嘉奖,罚金已缴纳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升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升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