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XXX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46号申请人赵云龙,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XXX,男,农民,住敖汉旗。赵云龙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XXX在你行所开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X在你行所开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