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合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007号罪犯杨合军。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3)沧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合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5年10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10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2月28日减刑二年;于2010年10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及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记功奖励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杨合军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七次、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2014年分别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曹晓光、张喜栋及罪犯证明人董乃明、张子阳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合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及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6年8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王春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