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蒙家剑与蒙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家剑,蒙旭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宾阳县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513号原告蒙家剑。委托代理人陆昊,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旭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家剑与被告蒙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家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家剑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家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蒙家剑负担。审判员王忠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秋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