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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张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张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469号原告:周军王。委托代理人:杜兴祖。被告:张向飞。原告周军王为与被告张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兴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6日,被告张向飞向原告周军王借款2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后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军王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被告张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