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云平与张荣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平,张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平,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荣宽,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王云平申请执行张荣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王云平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荣宽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