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贾建勇与孙玉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勇,孙玉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834号原告贾建勇。委托代理人孙云雷,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彪。委托代理人丁厚兵,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冬,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贾建勇与被告孙玉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0309.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6526.16元,其他各项暂予以撤回。后原告贾建勇于2016年6月29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勇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