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1,男,1984年7月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其叔王某乙存在宅基矛盾,便酒后到王某乙家门口滋事,引起厮打,后王某甲回到家中取出菜刀,非法闯入王某乙家中,被王某乙夺下菜刀,王某甲又回到家中取来木棍,再次来到王某乙家门口将其大门砸坏。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吉某、赵某均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木棍、菜刀照片、王某乙家大门被损坏照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因邻里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居住村委意见,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宁 念 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