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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庄小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小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67号罪犯庄小勇。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灌少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小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连少刑终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庄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庄小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2015年1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庄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小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