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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高美琳与张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林,张建国,杨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56号申请执行人高美林,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文忠,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国、杨文忠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美林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4日起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40元及申请执行费22630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张建国、杨文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海峰追偿。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国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店塔镇人民路(地号:DT-1409)01幢02号(产权证号:09109203)02幢01号(产权证号:09109201)1幢01号(产权号091092**)房产三处及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南邮电家属楼1幢2单元101号(产权证号:09110574)02幢2单元302号(产权证号:091106**)及车牌号为陕K688**号别克小轿车一辆,因上述房屋均在银行有抵押贷款,而且贷款余额大,申请人高美林现要求撤回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另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建国所有的陕K688**号别克小轿车,无法查找其下落,暂时不便处理。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文忠,张建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