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55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兑义(一般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王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