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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55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兑义(一般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王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