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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北京非凡盛达美容中心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427号原告刘海燕诉被告北京非凡盛达美容中心、高丽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燕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