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911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911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董事长。被告顾毅,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