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启军,农民。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启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启军在银行存款5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