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与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被执行人梁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申请梁某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74号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某校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案款65726.07元,承担执行费1043.5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5726.0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某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4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农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