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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杏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149号罪犯张杏坤,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杏坤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杏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杏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9月、2016年3月表扬3次,罚金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杏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杏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