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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德明与段高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明,段高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217号原告方德明,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段高林,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明诉被告段高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德明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段高林已于案外给付我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德明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高林撤回起诉。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段高林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