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刑更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罪犯孙秉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秉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02号罪犯孙秉俊,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丹东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秉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25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孙秉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9月29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9年11月27日、2011年6月15日、2012年8月24日、2013年12月13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罪犯孙秉俊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孙秉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秉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秉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秉俊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