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2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小婷与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金怀萍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婷,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金怀萍,陈炳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327号之一原告陈小婷。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妮莎,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海燕。被告金怀萍。被告陈炳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婷与被告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金怀萍、陈炳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正宇公司、金怀萍、陈炳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正宇公司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现三被告的所在地均为浙江省长兴县,虽然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合同上的出借人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该合同中的条款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再适用,故应将该案移送至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金怀萍、陈炳海均认为金怀萍、陈炳海的住所地不在扬州市邗江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长信公司与被告正宇公司、金怀萍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共同借款合同》时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合同时,长信公司的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州路43号。2013年5月长信公司的住所地变更至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119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第三十三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本案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长信公司的住所地管辖,即应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敬梅人民陪审员 丁久祥人民陪审员 薛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